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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投资宪章
2002-11-07 07:02
  国民议会审议和采纳了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律,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款:本法支持喀麦隆共和国的投资宪章,以后简称“宪章”。

  指导原则

  第二条款:宪章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投资和储蓄,实施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目标,创建一种繁荣,竞争的经济。为此,喀麦隆共和国确立了以下的发展方向:
  **重申选择市场经济作为享有特殊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重申国家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作用;
  **重新认识企业家、投资者和私人企业,作为创造财富和扩大就业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不仅要成为整个国家机器,及至全社会都要特别重视的问题;
  **承诺保护企业的自由和投资的自由;
  **承诺维护健康的宏观经济框架;
  **承诺在确保经济的强化和其竞争性方面,决策过程的灵活性和可逆转性;
  **在社会经济方面,明确国家和各级机构作为共同职能的作用。通过采取合适的活动,全面探索使用国家资源,并在法制国家良好的管辖范围内, 重视私营部门和民办公司在市场中占有的地位强弱;
  **集中和强化大学和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系统,作为创建具有活力和竞争性企业的先决条件,并作为持久解决失业和贫穷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为持续建康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国家地上和地下资源;
  **促进和简化投资和出口手续,与企业市场的潜在价值紧密结合起来
  **考虑到当地的制约因素,特别在开发条件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需要采取专门的或特殊的有效措施 ;
  **在工业、商业、生产活动和投资中,致力于制定一种合适的规章制度和法规框架,保证投资安全,支持投资者快速地、公正地解决分岐;
  **需要拥有一种合适的投资环境,以便产生一种有效的投资中介,特别是保证储蓄的动用、流向高产活动和高效投资领域;
  **使用新的通迅信息技术,并拥有可靠的、有效的信息系统;
  **通过涉及喀麦隆共和国宪章的本法,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致力于创建一种协调监督机制;
  **承诺在国家私营部门和民办公司之间,促成真正的伙伴关系,作为一种良好的、有效的和全面的经济追求条件;
  **创造一种对投资者令人鼓舞的、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一方面要重视对生产装置强制性征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出口的竞争性。

  一般条款

  第三条款:一切长住的或非长住的喀麦隆人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投资者来说都被认为理解本法的意义,在他们的年度生产活动中,预计是有收益的;

  第四条款:投资者将掌握的生产活动作为投资,也被认为理解本法的意义,特别是:
  --一个企业;
  --在一个企业中持有股份、部分资金或其它形式的资本注入;
  --契约和其它形式的债券;
  --货币债券;
  --知识产权;
  --中长期合同权,特别是管理合同权、生产合同权和贸易合同权;
  --法律和法规赋与的转让权、专利权、授权和许可证权;
  --其它一切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与所有权相关的一切权力;

  第五条款:在本法的范围内,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对一切公共机构征税。

  适用范围

  第六条款:本法确定的促进投资框架,是按照总体发展战略部署的,旨在一切经济活动领域和人民的社会福利待遇方面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就业;

  第七条款:本法的条款适用于有关创建、扩建、更新、整治和(或)改变生产活动的投资操作;

  国家和私人机构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国家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款:在国家基本使命范围内,国家管理国民,保证他们的司法权和他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鉴于此,国家特别承诺:
  --培训和感化它的工作人员,以便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时,不构成阻碍正常的经济系统运转;
  --结束一切形式繁缛的行政手续或警宪纠缠,特别是避免一切阻碍人员和货物的流通;
  --在它的内部,打击一切导致腐败和(或)鲸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加速处理行政案件;
  --加速处理司法案件和运用法律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

  国家颁布法律和法规、维护监督、简化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基础建设、信息建设、培训、安全以及增补缺乏的硬件财产。为此,国家特别承诺:
  --通过合适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组织、检查使整个市场处于安全境地,从而保证良好的资金结算;
  --保证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为此:
  --通过整个系统职能的转换,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维护和发展经济基础,并使之融入到全体国民中间。
  --在市场薄弱的领域内与私营机构和民营公司发展真正的伙伴关系,以改善资金的结算;
  --通过健康透明的经济政策,纠正市场总体不平衡的状况;
  --特别是通过实施一种理智有效的经济系统,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实施一种激励系统,以便鼓励私营机构的发展;
  --赞助获得和掌握的合适技术,并使之易于推广;
  --制定行业战略,以便实现寻找资金;

  私人机构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款:私营机构的使命是生产和创建财富
  --遵守竞争规则,避免施展欺诈或避免在它内部产生导致腐败的行为;
  --实施的生产活动要关心,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和利益;
  --在它的各级机构和子公司中,在每次的职业活动中,组织和督促它的成员遵守生意道德和合理地执行道义规则;
  --在国家和它的机构之间,维持一种合法的合作,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成功:

  市场管理

  一般原则和基本法规

  第十条款:对在喀麦隆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来说,政府保证合法的制定或希望制定必须遵守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门法规;
  --无论何种国籍,自由地从事一切生产活动,提供服务或贸易活动;
  --根据法律关于竞争的原则和说明,平等地处理年度生产活动;
  --与土地、不动产、生产设备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和与之有关的动产、有价证券、专利和其它的知识产权因素;
  --认真处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手续和转让办法。
  --自由地转汇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和通过经营获取的利润,以及外国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工资报酬;
  --在中非货币联盟规定的范围内,流入市场的外汇自由地汇出;
  --按照非洲工商业法协调组织的有关条约,公正透明地执行工商业法;
  --按照在国际社会保障大会上制定的条约,公正透明地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公正透明地执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知识产权法。
  --公正透明地执行在非洲国家间保险市场大会上制定的保险法;
  --无论是在司法范畴还是在行政范畴,都强调司法权限的独立和称职;
  --执行宪法第43条款、第44条款和第45条款批准的一切国际间的协定或条约;

  第十一条款:在保护投资方面,无论是在双边协定中,还是在多边协定中,国家都是缔约国的一方。
  --特别是在联合国赞助下,它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国际间仲裁判决的纽约公约;
  --参加了华盛顿公约,设立了解决有关投资分歧方面的国际中心;

  国家是缔约国一方的当事国
  --1985年10月11日的汉城公约,缔约国创立了旨在保护无贸易风险的、多边保护投资的办事处;
  --参加非洲工商业协调组织,执行唯一的现代化司法规范和采取国际惯例制定了贸易法;

  由于国家在非洲工商法协调组织保留有席位,无论在资格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吸取了国际上最具有竞争性的仲裁机制,例如,1985年联合国仲裁委员会的关于国际仲裁的国际贸易法和1998年国际商业的仲裁法规。

  国家还是2000年6月23日非洲  --加勒比  --太平洋地区国家  --欧洲共同体合作协定的缔约国。在欧洲开发基金的赞助下,创建了旨在解决非洲  --加勒比  --太平洋地区国家间和企业家,供货方和提供服务方(中介方)之间的分歧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款:国家确认承担,关注安排一个解决冲突的轮置机构,特别是国家仲裁法院以解决工业和贸易方面投资出现的分歧。

  自由化开放和竞争

  局部市场的自由化。

  第十三条款:供求机构应适应于向集团公司提供福利和服务

  通过有关合法渠道建立的和组织的一些要害部门和关键部门,将配备它们自己的干部对市场进行监督。

  关注建立的合法部门以及市场监督部门,它们不同于授权的专门机构,在部级负责同业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合法渠道确定其职责,创建国家同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款:在喀麦隆采取透明的国际标准,例如,关于生产、高质量的信息传播,不仅适用于公共部门,而且还适用于私营部门,符合喀麦隆的国情。

  对外开放和区域整合

  第十五条款: 国家参加了多边贸易体系,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它的国际贸易机构,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协定。

  第十六条款:国家重申它参加区域经济整合的选择,特别是中非货币经济共同体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激励管理

  激励体系

  一般的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款:该体系一般有三种类型
  --促进
  --简化
  --支持

  促进:主要表现在组织国内工作和国外工作的有效合作,及时的文件管理,以及国家的潜在市场。

  简化:主要是在履行手续时,给予技术帮助和快捷的服务,在处理文件时透明度高。

  支持:主要是在企业的创建、恢复生产和开展出口方面,给予技术上或财力上的支持。

  特殊的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款:特殊的激励政策涉及到制度,行业规范,区域经济和优惠政策的时间。

  第十九条款:制度由三种形式构成:
  --自动制度
  --申报制度
  --许可证制度

  自动制度:当按照执行条文的特殊条件实现了投资之后,自动制度的好处是默认的。但是重点申报则必须每年到政府的称职部门去办理,以便检查和声明有效。

  申报制度:在遵守通过合法渠道确定的条件后,从把完整的资料交到唯一的窗口开始计算,在连续二个工作日内,申请的申报制度被接受。当收到资料后,唯一的窗口开出收据。

  许可证制度:在遵守通过合法渠道确定的条件后,从把完整的资料交到唯一的窗口开始计算,在最长的连续15个工作日内,所申请的许可证制度被接受。当收到资料后,唯一的窗口开出收据。

  如果没有按照第三段和第四段所叙述的期限内,把完整资料交到唯一的窗口,投资者申请的制度也自动地给予,其结果变成了一种无限期的合法化程序。

  本条款第一段构成的制度,其运转形式将由特别执行条文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款:行业法规是适用于一个或几个经济生产领域的激励工具,和/或满足一个或几个经济技术范筹的激励工具。

  第二十一条款:经济开发区是归类于特区的激励工具

  根据国家的发展目标,经济区的构成不仅需要特殊执行条文确定的创办条件,而且需要确定合法的法律和原则。在特殊执行条文规定的条件下,经济区可以转变成自治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款:激励政策的时间长短,将由行业法规或经济区的经济活动来确定。

  宪章的执行

  宪章的执行方法

  第二十三条款:本法的执行条文是在双方代表人数相符,或三方代表人数相符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共事业单位、私营机构和公司)。

  在执行条文中规定的上述第一段,应该涉及调解委员会预审技术的意见和在下述第二十五条款中规定的竞争性的意见。

  执行条文检查和财政年度的检查办法

  第二十四条款:对于没有执行本法的条款和它的执行条文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提出的采用办法应该做为调解竞争委员会的预审内容。

  促进和简化投资和出口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款:促进和简化投资和出口的手续是由下列机构加以保证的。
  --调解竞争委员会
  --促进投资办事处
  --促进出口办事处

  税收和海关的激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款:税收条款和海关条款是建立在对各种纳税人公正的征税基础上,从而减轻了政府在保证发挥其社会经济作用时的负担。

  第三十条款:政府承诺简化和协调税收系统的过程,以保证对所有的投资者来说都是一种透明、流畅和易于阅读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款:海关税的提取是在关注适应一系列工业等级的变化和特点,遵循规章制度、惯例,并且近似于或相当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款:纳税人的合法权力是政府各级行政部门所熟知的,并应得到尊重。

  第三十三条款:国家保证执行减税的海关法 ,赞同根据中非货币共同体确定的政策范围内的减税原则,并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

  国家重申它倾向于实施中非货币经济共同体海关法规定的经济制度和暂停实行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款: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方面采用下面的条款:
  --对于投资和财富的生产,一般地执行增值税,作为中性提取比例。
  --为了保证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性,执行出口免征增值税,对于出口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管理交纳的增值税,采取退税办法。
  --对不同的投资法规采用税收激励措施。
  --通过专门的海关税收激励措施,鼓励在科研、开发、职业培训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款:在公司构成、章程修改,增加资本金,有偿合并操作,有价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领域,执行减轻印花税和注册税。

  金融系统组织

  第三十七条款:喀麦隆是中非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它与该组织更加紧密和协调一致,研究越来越自由化和融入的经济要求,导致几乎达到瞬时调整的地步。

  为了使之更加接近于国际标准,政府优先安排货币信贷资金,发展健康的文化。

  第三十八条款:政府保证限制信贷,促进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通过:
  --建立财政服务系统,通过合适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倾斜,有利于中等规模的经济操作者。
  --通过一些合适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度,建立一些融合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各种特殊需要和行业需要的财政机构。

  第三十九条款:政府建立促进出口的机构,一方面融入不可缺少的保险技术和投资技术,另一方面是在保护生产风险,市场调研风险、简化上述投资风险和其它的风险。

  特别是政府参加非洲进出口银行的泛非机构。旨在赞助进出口信贷业务。

  第四十条款:在不影响国家财政结构的前提下,政府支持创建符合国际标准的、可靠的县市区域性投资市场,以便在生产和有效益的投资计划中,动用长期储蓄和它的补助。

  政府保证通过首创的储蓄和投资法,有效地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款:政府将创建自愿认购的公共市场,国内的公共市场将完全融合到县市区域性市场中。

  第四十二条款:政府将加入到一个可以保护工业,贸易和社会的有效可靠系统,对于投资的发展和调研竞争性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

  其它的、暂时的和最终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款:本法律将废止以下法律:
  --1990年1月29日关于在喀麦隆创建免税区制度的N090/001法律,后于1990年8月10日经N090/23号法律加以批准。
  --1990年11月8日N090/007号,关于喀麦隆的投资法。

  本宪章规定的行业法规,以及关于组织,组成和机构的运转,将从本法颁布之日起计算,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生效。

  在上述二个文件中享受特殊制度或享有特惠制的企业,继续享有它们的优惠制度。

  在上述第二段中提到的在二年短暂的时间内,与本条款上面第一段条文相抵触的,上面第一段规定的机构和制度继续有效,直至建立新的机构和行业法规。

  在所有合法文件中和行业法规中,凡是与本法条款相抵触的条款,都应使之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款:由本法规定的,已存在的机构和组织,在它们达到生效时都具有1年的期限,从本法颁布之日计算,都要与本法的条款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款:本法将根据紧急程序予以注册,并在英法文官方报纸上公布。

  雅温德 19/04/2002

  共和国总统
  保尔. 比亚

  译者:王京生
  审校:王京生
  打印:刘慧琼


 在本宪章中的缩写对照表(按文章的先后次序)
  --  --UMAC 中非货币联盟
  --  --OHDOA 非洲工商企业法协调组织
  --  --C.I.P.R.E.S 国际社会基金会议
  --  --O.M.P.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O.A.P.I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  --C.I.M.A 泛非保险市场会议
  --  --S.A.I 国际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  --C.I.R.D.I 国际投资纠纷调解中心(华盛顿公约)
  --  --M.I.G 投资保障多边中心
  --  --C.N.U.D.C. I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仲裁)
  --  --A.P.A.C.P.C.E 非洲-加勒比-太平洋-欧洲共同体合作协定
  --  --A.C.P 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
  --  --U.M.A.C 中非货币联盟
  --  --B.E.A.C 中非国家银行
  --  --C.O.B.A.C 中非国家银行委员会
  --  --PME/PEI 中小企业/中非工业
  --  --AFREEIM 非洲进出口银行
  --  --T.V.A 增值税

  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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